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