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有效招标者与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二)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部分额外补偿;(三)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招标底价;(四)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