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决议、倡议等方式从事下列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一)联合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经营条件;(二)划定市场;(三)限定产量或者销售量;(四)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