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八条有效投标者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