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