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六条有效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各次开奖中最高奖数额之和为其最高奖金额。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