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价值、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全部投放市场;(四)不按承诺兑现奖金、奖品;(五)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