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原产地、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