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控体系,制定并组织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