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八条有效公安部门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查处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检测等行为干预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