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公众对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排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