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公众对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排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