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环保治理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