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建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