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