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排污企业,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