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重点工业污染自动监控系统。排污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污染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全省统一的污染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确保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自动监控系统依法对排污企业采取监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