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排污企业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