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