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污染物减排计划,并逐级分解排污总量。

排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