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已修改在野生动物保护、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执法及案件查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