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野生动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凡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所获野生动物一律上缴。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