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本辖区的商品粮基地、城市副食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集中地区,建立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