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本辖区的商品粮基地、城市副食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集中地区,建立保护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