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遭受严重污染、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区域,划定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