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遭受严重污染、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区域,划定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