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因发生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避免造成严重损失,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