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都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