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制定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