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