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计划和措施,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