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