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运输中泄漏、散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