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