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当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