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五节 减少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