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四节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农村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在村镇或者农民集中居住区设置垃圾回收站(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秸秆沼气集中利用等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