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生产、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农用薄膜。

第三十八 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