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镇污水和工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