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四节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电子废物交由电子废物回收站(点)回收或者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处置。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