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电子废物交由电子废物回收站(点)回收或者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处置。

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