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三节 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造成水体、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