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三节 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城镇和企业,不得使用自来水或者自备水源新鲜水进行绿化、道路清扫和工业生产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