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城镇和企业,不得使用自来水或者自备水源新鲜水进行绿化、道路清扫和工业生产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