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四节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实行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电子废物回收站(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