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三节 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乡(镇)、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