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三节 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