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