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节 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垃圾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挡,并采用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不得高空抛掷、扬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