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节 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新建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采取净化等有效治理措施,确保所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