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