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的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