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汾河干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