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