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